三部门印发意见 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2020-09-18 11:05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9月1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焦敏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上午举行“入职查询 让孩子更放心”新闻发布会,通报已于9月14日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情况。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说,当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社会强烈关注,必须进一步加大预防力度,构建对未成年人更加有力的社会保护网络。性侵害是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主要犯罪类型,且呈现持续上升态势。

  据史卫忠介绍,2017-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10603人、13445人、19338人,分别占当年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22.3%、26.5%、30.7%,后两年同比分别上升26.8%、43.8%。

  司法机关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直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但是实践证明,单纯打击并不能有效遏制犯罪,必须加强源头预防。随着一些性侵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的曝光,社会各界关于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呼声日益强烈。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熟人作案比例高、重新犯罪率高的特点,必须前移关口,加强源头预防。”史卫忠介绍说,近年来,全国发生了多起有性侵犯罪前科人员继续性侵学生案件。媒体报道的贵州省贵阳市某学校教师刘某某猥亵案,刘某某曾因强奸学生被判刑,作为一名有性侵犯罪前科人员长期在学校工作未被发现,导致再次犯罪使学生受害。江西省婺源县江某某猥亵儿童案中,江某某曾因猥亵学生被免去某学校总务主任职务、职称降级,退休后又被学校返聘,并再次犯罪。

  据介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广东省广州市等地也先后建立了相关制度。上海、重庆、河南等省级检察院也都推动建立了本地省级层面的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其中上海市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已经查询近27万人,查出26名具有相关违法犯罪前科人员,并予以辞退或者不予录用。

  《意见》规定的入职查询制度,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基于行为性质和防范重点,《意见》暂把查询的违法犯罪信息限定为狭义的性侵行为:一类是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被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以及因上述犯罪被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员。另一类是因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

  为了将查询的范围覆盖到所有与在校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人员,《意见》规定对三类人员进行查询:1.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认定教师资格前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3.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在职教职员工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此外,由于高校的学生大多已成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制比较复杂,因此规定,对高校和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工作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参照本意见执行。

  近年来,各地开展的入职查询探索,一般采取由教育部门汇总人员信息,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行书面查询的方法。为了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意见》采取了更加高效的查询方法,即采取教育部和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平台对接的方式,通过数据的交换和比对进行查询,信息实现即时交换,大大提高了查询效率。

  在对查询结果的应用和追责方面,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学校不得录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教师资格。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如果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查询,或者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仍予以录用或者认定教师资格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据介绍,下一步最高检将加强与教育部、公安部的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入职查询制度的落实。协助公安部完善全国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库,确保信息库内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及时更新;加强经验总结,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在经过一定实践完善后,将推动逐步适用于所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同时扩大查询违法犯罪信息范围,全面构建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防火墙”,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史卫忠表示,对于此前已建立的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机制,仍然可以按照原有方式继续实施,检察机关将加强与公安、教育等部门的联系,做好衔接,不断完善。

作者:焦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