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为养老赠送侄女房产 侄女过户后反悔被告上法庭

2021-09-12 03:50 来源:重庆晨报

   王爷爷膝下无儿无女,已经快70岁。想着晚年的生活能有人照应,他将自己的房屋赠送给了侄女小燕,前提是她要给王爷爷养老。然而,当房产过户后,小燕并未按约定照顾老王。王爷爷一气之下,将小燕告上渝北区法院,他要撤销这起赠与。

   近日,渝北区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王爷爷的诉求。

   小燕多次提出愿意照顾

   王爷爷现年69岁,小燕是他的侄女,也是这起官司的被告方。随着年龄的增加,王爷爷在生活中越来越感到有些力不从心。正好,小燕多次跟王爷爷提出,如果他愿意将房屋赠与她,她愿意照顾王爷爷的生活起居,承担医药费,并每月支付王爷爷生活费600元。

   为使自己老年生活能得到照顾,王爷爷同意了小燕的意见。去年8月,两人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约定王爷爷将其所有位于渝北区石船镇某村的房屋赠与给小燕。协议签订当日,双方申请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次月,小燕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占地面积55㎡。

   法院判决归还赠与的房子

   然而,让王爷爷生气的是,一切办理妥当之后,小燕却并未按约定照顾他的生活,也未按月支付相应费用。为此,王爷爷将小燕起诉至渝北区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并协助将产权重新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

   庭审中,小燕表示,她其王爷爷性格不合,关系不好,不愿按约定履行义务。同时,她也表示,同意王爷爷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本案原、被告间形成了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原告将房屋赠与被告后,被告拒不履行该赠与所附的相应义务,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因涉案房屋已变更登记到被告名下,被告理应协助原告将产权重新登记到原告名下。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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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房子需考虑哪些细节

   赠与房产是将房子的所有权转移到受赠人名下,从而让受赠人受益,不过在赠与过程中,要注意的细节问题非常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意外。

   一、赠与的房产能收回吗

   要是赠与的房子还未登记,是可以回收的,若已登记并有新的产权人,那么房产不能回收。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赠与房子需考虑哪些

   1.将房子赠与给他人,是属于不要报酬的一种方式,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与有偿房屋买卖是不一样的。而且,房子虽然是赠与,但也要缴纳一定的税费,只是税费的标准和房屋买卖、继承房产稍有不同。

   2.赠与的过程中有进行公证的,只要不出现意外,不得撤销,以此保证受赠人的合法利益。另外在个别地区,赠与的房子在办理过户时,受赠人是需要缴纳房屋个人所得税的1%,以及其它的费用,并按照正规的流程,办理过户手续。

   3.在不同的区域,对于赠与房产的规定是不同的,需要支付的费用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一般情况下,赠与房产之前,是需要对房屋进行估价,且收取0.3%至1%的估价费用,并且支付2%的公证费,从而确保赠与房产的进行。